十、切实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十一、军用机动车辆通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缴通行费和停车费。
十二、民航、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还应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其他服务行业要设置“军人优先”标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现役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和公园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免收门票。
十四、积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执行征兵政策,把好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十五、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符合当地安置条件,且有人事部门下达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军转干部,因接收单位推诿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对不接收和不按政策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十六、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要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保证其第一次就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给生活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对农村退伍军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退伍军人。
十七、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