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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宁党发[2003]74号 2003年12月1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承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拥军优属工作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
  五、各部门、单位应尽其所能地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法律拥军活动,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军民共建活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创新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七、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和纠纷,当地党委、政府要遵循“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抢部队财产、滋扰营区秩序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九、部队在执行特殊任务(执行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及突发事件)科学试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热情接待慰问。因国防施工、战备训练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建造战略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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