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积极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和“四共”活动。营连或相当于营连的单位要成立“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小组,官兵要牢记公民道德文明守则,坚持不懈地传播文明新风。教育官兵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维护社会正义,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热心照顾好驻地“四老一属”(老红军、老党员、老八路、老退伍军人、烈军属)和孤寡老人或伤残群众。
二十、各军分区、武装部要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一至两个民兵精神文明建设的示范点。
二十一、军分区、武装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驻宁各部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地方搞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地方大中专院校的军训工作,认真办好少年军校,进一步丰富军事夏令营活动内容。
二十二、坚持“军地兼容、平战结合”的原则,继续开展军警民联防和军地隐蔽斗争协作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公安、安全、司法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利益,惩治不法分子,确保驻地的安全和稳定。
二十三、坚决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严格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官兵增强法纪和群众纪律观念。在执行训练、演习、执勤、施工等任务中,要注意爱护道路桥梁、农田渠道、房屋村庄、水源、庄稼草场,避免造成损坏。造成损坏时,应与地方政府积极协商,妥善处理。
二十四、按照国家经济政策和军委有关规定,部队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等服务性单位,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五、落实检查、走访和纠察等制度。坚持连每月、营每季、团每半年对部队执行群众纪律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警备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营区附近、公共场合下影响军人形象的人和事的纠察力度,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结束后,坚持到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走访,听取驻地各方对部队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完善有关制度。
二十六、认真贯彻积极预防的方针,努力减少军民矛盾,坚决杜绝重大军民纠纷发生。坚持定期形势分析制度和情况会商制度,经常分析研究军地交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掌握军民矛盾纠纷发生的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