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对家居农村的孤老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免除本人的义务工,不得对其摊派各种集资款。
二十八、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和红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医疗费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病医疗,医疗单位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二十九、各级财政要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上级下拨的优抚安置经费应专款专用,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拖欠。
三十、广泛深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扎扎实实地为军人和优抚对象办实事。要定期开展军事日活动和重大节日走访慰问部队活动。
三十一、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要组织对拥军优属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
一、为继承和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政爱民工作,保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和民族团结的凝聚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拥政爱民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驻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拥政爱民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拥政爱民工作的一系列论述为指导,以中央军委、三总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原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努力开创拥政爱民工作新局面。
三、拥政爱民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更是全体官兵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要把做好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各级重要议事日程、部队全面建设的整体规划、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