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边海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普通中、小学借读的应免收借读费用。
二十一、对有职业的随军家属随调,人事部门实行计划安置。联系到企业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接转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障手续;对无职业且在工作年限内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组织对其进行技能培训,通过计划和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其实现就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独资)企业、民营企业都有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十二、企事业单位在调整劳动组合和人员结构时,对现役军人配偶一般不应安排下岗,确需下岗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再培训,优先安排再就业。烈属、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不应安排其下岗,必须下岗的,应事先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两地分居和哺乳期间的现役军人配偶,应在班次和工种上给予照顾。随军家属一年以上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收入,享受部队发放的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费后,家庭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十三、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安排到部队探亲,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规定假期内工资、奖金、劳保等福利待遇不变。
二十四、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在国家基本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年增加经费,适当提高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群众优待,确保他们的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十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5%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市、县(区)要通过实施优待金社会统筹,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支持部队建设,奖励立功受奖军人和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等问题。
二十六、优抚对象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处于优先优惠地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孤老供养待遇的同时,仍享受抚恤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