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旅游景点、纪念馆、博物馆和公园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免收门票。
十四、积极动员适龄青年踊跃参军。严格执行征兵政策,把好征兵质量关,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
十五、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对符合当地安置条件,且有人事部门下达当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军转干部,因接收单位推诿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补发自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对不接收和不按政策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
十六、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要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办法,保证其第一次就业。由于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行政介绍信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给生活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对农村退伍军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使用。各用人单位在农村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退伍军人。
十七、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八、按政策规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子女,各地必须接收,妥善安置,落实好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当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解决。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选址、征地、规划、建筑等方面优先安排,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九、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和子女,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调动、落户、入学手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十、革命烈士、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低于普高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适当照顾录取。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在录取时应予以加分照顾;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免交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