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部门、单位应尽其所能地开展科技拥军、智力拥军、法律拥军活动,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广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和军民共建活动,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机制、创新内容、创新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七、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妥善处理军民纠纷。对军民间出现的矛盾和和纠纷,当地党委、政府要遵循“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解决。凡遇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八、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积极协助驻军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建设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盗割军用通讯线路、偷抢部队财产、滋扰营区秩序者,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九、部队在执行特殊任务(执行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及突发事件)科学试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热情接待慰问。因国防施工、战备训练需要征用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建造战略训练等基础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切实保障驻军粮、油、煤、水、电、气的正常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十一、军用机动车辆通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缴通行费和停车费。
十二、民航、铁路、公路等客运部门应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还应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其他服务行业要设置“军人优先”标志,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现役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缴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