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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驻宁
 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党发[2003]74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各军分区,驻宁各部队: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驻宁部队拥政爱民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们的光荣传统,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政治保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军民关系,对维护稳定大局,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巩固国防,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队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这两个《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打基础、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宣扬典型,推动我区双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承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拥军优属工作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保证其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要提高对军政军民团结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责任感,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工作的职责和义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拥军优属光荣传统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区各族人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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