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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意见

  (十八)积极推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要在客观公正评价经营者业绩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董事长的年薪及奖惩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确定,其他董事、经理层年薪由董事会确定。要在条件具备的企业,积极探索经营者持有股权、期股等分配方式。建立自治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重奖。
  (十九)稳步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经营者完不成年度任务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目标,应扣缴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同时要扣减年薪。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年黄牌警告,两年撤职换人。对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者,要坚决依法惩处。
  (二十)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由上一级出资人委派,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由企业集团委派。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代表出资人对派驻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对企业重大财务活动,要实行财务总监与派驻企业的总经理联签制度,使财务监督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和工资福利等,由委派方管理和发放。
  (二十一)坚持落实企业经营者的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八、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二十二)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按照国办发[2000]64号文件精神,国有企业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也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我区从宁党发[2001]20号文下发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进行过渡,即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一旦离开岗位,待遇随之取消;调入党政机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待遇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属于保留原厅级行政级别的,按原厅级行政级别享受待遇。
  (二十三)按产权关系确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按照党管干部、分级分类管理和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逐步做到“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地方各级党委原则上只管理本级所属的企业集团领导人员,子公司领导人员由企业集团管理。
  (二十四)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要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总经理)可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时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主要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与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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