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
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宁党发[2003]65号 2003年11月4日)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现就健全和完善我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一)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健全和完善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义。
(二)加快宁夏经济发展,必须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发挥国有企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推动我区工业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三)我区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出资人不到位,对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重合,职能交叉,责权不明,董事会形同虚设,缺少制衡机制,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有的企业重大事项不能民主决策,一个人说了算,造成投资失误,或乱借款、乱担保,使国有资产流失。尽快解决好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
公司法》规定,理顺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和职代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基本原则。健全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和研究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管人、管资产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授权经营,保障所有者权益,完善所有权约束。
——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党章》、《
公司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并用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结合,改进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