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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四)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
  (十五)涉外工作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国际紧急救援组织、救援人员、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救灾和救援。对外宾的接待,原则上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运送国际救灾物资和救援人员的外国飞机经国务院、外交部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对外开放的机场降落。负责安排防疫部门做好外援物资的检疫等事宜。

第五章 临震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一)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工作组负责。地震局要加强震情信息追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对未来地震损失预测做好准备,力争较准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二)救灾与工程抢修保障。由救灾工程抢修组负责,内蒙古地震紧急救援队要做好出发准备,其它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人防、铁路、公路、电力、城建、轻工、煤炭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城市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对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厂矿、水库、电站及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三)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要备足抢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民航局、呼铁局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和调用。
  (五)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其它有通信设施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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