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生在几个盟市或旗县交界处的地震,由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发生在邻省区与我区相邻地域的地震,由有关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章 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3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地震现场工作队。
第三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地震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盟市或旗县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和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地震局要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确定或委托当地地震部门、建设部门等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组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地震趋势判断意见,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灾情确定是否启动自治区应急指挥系统和派出自治区地震紧急救援队。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或特大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派出“内蒙古地震紧急救援队”赴地震灾区开展紧急救助,同时,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支持和援助。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快速派出自治区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急工作,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