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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3年11月21日 内政发[2003]8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灾害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一章 破坏性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类型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三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在大中城市或地区发生的6.5—7.0级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0—7.5级地震。
  (三)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的地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的地震;在大中城市发生的7.0级以上地震;在人口稠密地区、旗县级城镇发生的7.5级以上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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