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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5、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认真做好农药及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各地要加强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药生产、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牧区集贸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要制定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的应急预案,开展农药用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抵制和揭发制售、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的自觉性。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26、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牧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列入政府的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本着对农牧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解决卫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中都要以农村牧区为重点,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调整财政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结构,向农村牧区卫生倾斜,完成农村牧区卫生建设目标和任务,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27、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建设、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舆论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计划部门要把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把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农牧业、水利部门要重点抓好改厕、改水工作,落实地方病防治任务;扶贫部门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予以扶持;教育部门要抓好人才培养和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调查研究部门要指导卫生部门抓好卫生体制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列支的社会救济资金中设立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经费,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城建、环保部门要抓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科技、计划生育、商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积极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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