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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2、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经费支持。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都相应安排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给予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年人均1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年人均分别为4元、3元和3元,苏木乡镇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农牧民个人年缴纳不少于10元,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缴费标准。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人数、缴费情况和盟市、旗县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后,中央和自治区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旗县。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七、依法加强农村牧区医药卫生监督管理
  23、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卫生监督的力度,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效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执法监督模式和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清的问题,实行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旗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人口稀少的旗县,根据实际可以不单独成立监督所,可与疾病控制中心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单位,对内明确职责,统一管理。苏木乡镇可派驻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巡回监督,统一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紧紧围绕农村牧区公共卫生问题,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卫生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制度。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别要加强疫情报告、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等工作情况的监督,依法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到位。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要紧紧围绕农村牧区的卫生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村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
  24、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牧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牧区药品质量和购销渠道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含医疗器械)、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药品等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和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药品监督信息网,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配备行政执法必要装备,提高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保证农牧民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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