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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8、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经费。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旗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旗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苏木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旗县级财政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19、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自治区制定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城市和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建立稳定的对口帮扶和双向业务协作关系。城市医疗机构要积极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学科建设或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帮扶边远贫困旗县医疗卫生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为农牧民群众送医送药。每个旗县要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建立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重点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设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明确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开始,进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到2005年,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30%以上的农村牧区人口,到2010年,要达到80%以上。鼓励农牧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1、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主要补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的大病医疗及住院分娩或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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