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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增加农村牧区卫生投入
  15、明确职责,加大农村牧区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基本建设项目社会事业投资中用于卫生基本建设投资不低于10%。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自治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作医疗、公共卫生项目要给予补助。各盟市要对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农村牧区卫生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投资,对旗县和苏木乡镇开展的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旗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县乡两级卫生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业务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牧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16、确保农村牧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苏木乡镇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旗县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旗县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须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嘎查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
  17、设立农村牧区专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牧区卫生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等项目,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资金,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自治区要设立卫生专项扶贫资金,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病、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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