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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搞好农牧民健康工程,在房屋设施条件、医疗设备、救护交通工具、急救通讯设施等方面要上一个新的档次,真正使每个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标准,一般卫生院要达到自治区建设标准。
  12、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三级网的整体功能。旗县卫生机构是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牧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救转诊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要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诊断能力和产儿科技术水平;要深入社区、家庭,提供方便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卫生院设点、乡村医生承办,承担计划免疫、疫情报告、妇女儿童保健、常见伤病诊治等任务,并设立卫生执法监督员。积极开展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合作,通过县乡联办、乡村联办,加强人员管理,促进技术人才流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13、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素质。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要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牧区需要的全科医学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教育,加强能力培养。可采取初中后五年或高中后三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严格教学质量,定向为农村牧区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力争到2005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专业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区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制定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工作,旗县以上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职前必须在卫生院工作累计一年以上。
  14、促进农村牧区中蒙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农村牧区中蒙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医疗救治、卫生科研、防治传染病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旗县级中蒙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抓好中蒙医优势特色和专科专病专药工作。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或蒙医科室的建设,嘎查村卫生室要配备能用中西医或蒙西医两种方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逐步达到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能开展中蒙医药业务。鼓励农村牧区临床医务人员兼学中医或蒙医,并应用中蒙医诊疗技术为农牧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牧区中蒙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蒙医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牧区中蒙医药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农村牧区中蒙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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