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推动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调整、充实、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初级卫生保健督导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初级卫生保健指标落到实处。自治区每两年组织一次以旗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达标旗县给予表彰奖励。
三、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
6、各级政府要承担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落实公共卫生相关政策,制定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建设规划,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共卫生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和群众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流行,保证公共卫生事业经费,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建设各项任务,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7、加强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改革,优化队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理、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技术管理与评价等职责;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定岗、定编、定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公开招聘并吸引一批高学历人才,充实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现有卫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加强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专业设备及疫情信息系统建设。
8、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拿出控制措施和处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要建立畅通的卫生信息网络,形成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报告系统,并延伸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各旗县要建立一所医疗急救站,配备紧急救援车辆和必要设备,盟市要成立医疗救治大队,选择具有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组成。各旗县要有一所医院改造或新设立传染病科和传染病隔离区,加强传染病紧急救治能力和传染病收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