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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重庆市都市发达经济圈新建采碎石场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3.采(碎)石场规划区(都市圈,不含城市规划区)
  区域为新建采(碎)石场的布局规划区。区界:主城九区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区域面积2883平方公里。
  二、布局规划的依据和要求
  (一)重庆市新建采(碎)石场布局依据
  1.重庆市采(碎)石场现状
  禁止区:采(碎)石场数量554家,年总生产能力1041万吨。
  限制区:采(碎)石场数量145家,年总生产能力410万吨。
  限制区外都市圈内,采(碎)石场数量149家,年总生产能力243万吨。
  以上总计都市圈内采(碎)石场848家,总生产能力1694万吨。
  2.近期和中期规划是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重庆直辖以来,都市圈实际经济和建设发展速度为依据预测的碎石需求量2000万吨/年进行布局。
  3.远期规划是以《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依据进行预测的都市圈碎石需求量1600万吨/年进行布局。
  (二)新建采(碎)石场布局的基本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禁止选址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
  (2)主要水陆交通干道可视范围;
  (3)地质灾害多发区。
  2.新建采(碎)石场规模
  新建采(碎)石场规模应考虑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及资金筹措等因素进行综合论证,切实做到开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1)小型采(碎)石场:30万吨/年≤年开采量<50万吨;
  (2)中型采(碎)石场:50万吨/年≤年开采量<100万吨;
  (3)大型采(碎)石场年开采量≥100万吨。
  3.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
  新建采(碎)石场装备水平采用先进技术、一般技术并存原则,提倡湿法除尘生产工艺。穿爆、采、装、运、排弃等工艺宜全机械化破碎、筛分等重点关键设备必须先进;一般设备以经济适用,合理有效为原则。
  4.新建采(碎)石场的环保要求
  (1)新建采(碎)石场须符合市环保局制定的“工厂化、规模化、环保型采(碎)石场的环保界定标准”的相关要求。
  (2)废石排弃:矿体赋存条件允许,采空区具备条件时,首选采空区作内部废石弃场;外部废石场应不占、少占耕地,利用沟谷,不得压矿;废弃土石堆置不能破坏水上保持和边坡稳定,预防泥石流。
  (3)复垦与绿化。废石场土地复垦或绿化与矿山开采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弃土堆置和表土保存,为复垦或绿化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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