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下达2004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渝办发[2003]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
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和《
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献血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4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切实加强对
《献血法》、
《条例》的宣传和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
二、根据
《条例》第
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具体情况,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政府和北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及部分高校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直接下达的献血计划,制定本地区及高校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献血任务,其采血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沙坪坝区、璧山县政府应根据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的用血计划下达本区各街、镇、乡、企事业单位的献血计划(高校除外),其采血工作由西南医院承担。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结合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当地指定的采供血机构献血;其他高校仍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下达的计划完成献血任务,确保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需要。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献血办公室应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提前1个月将辖区内各单位适龄献血人员及落实的献血体检人数告知各采供血机构,以便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