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委应协助农牧部门做好设立公路动物检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工作,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等工作;
市农业局应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成立紧急疫情处理应急大队,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
市商委应密切关注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做好禽类产品的储备和组织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应落实好定点医院,培训专业人员,做好高危人群的疫病监测工作,加强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人间感染;
市工商局应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加强对禽类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销毁;
市质监局应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防禽流感疫区和染疫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做好药品、医疗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重庆海关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口仪器设备和物资等,提供快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停止直接或间接从发生禽流感的国家和地区进口任何禽类及其产品,对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出入境物品及动物产品,实行隔离和控制,坚决防止境外疫病传入我市;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务集团公司应优先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并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堵截疫源的工作;
重庆警备区应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同时,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和对地方的支援工作。
五、控制措施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要立即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统一指挥,通力协作,采取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