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与我市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的县发生疫情的;
2.我市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的;
3.全国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与我市相邻的省份发生疫情,对我市造成直接威胁的;
2.我市内有2个以上的县发生疫情的;
3.我市在1个县内有5个疫点或3个以上疫点连片发生疫情的;
4.与我市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的县发生疫情的;
5.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市境内有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指挥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二级疫情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应加强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应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等工作;
市经委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生产和储备以及新药研制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市科委应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科学研究的指导等工作;
市公安局应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应保证必要的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