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了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及《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其他单位一般不得受理,若接到报告应立即转告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病毒的分离、鉴定和疫苗的研制。
  (四)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和报道疫情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