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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的意见[失效]

  三、加大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对禽类养殖业(户)养殖禽类产品直接销售的,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税款所属时间)止,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同时,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免征手续,确保政策兑现。对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免征事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时间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四、对家禽业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免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渝办发〔2004〕69号)执行。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严禁在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扑杀等费用,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对因减免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影响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大种禽场保护和扶持力度,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性免疫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承担。市农业部门要制定种禽场预防方案,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要主动为种禽场提供技术、疫情监控、信息、种禽苗和商品禽苗供应等服务,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治疫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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