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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矿[2004]26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矿种的勘查开采规定如下:
  一、即日起暂停受理煤、铁、水泥灰岩、矿泉水的勘查开采申请。对已获得探矿权,并在有效期内申请采矿权的除外。
  二、对矿泉水开采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矿泉水生产厂家必须做到计量准确,不得超过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勘查报告所允许的开采量进行生产,并每月向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上报开采量。禁止使用矿泉水生产纯净水。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做好地热勘查开采中的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各地热用户严格按年初核定指标限量开采,按规定完善节能节水设施,每月报送开采量。严控区内暂停审批新增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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