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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0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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