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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在审理著作权时,应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的保护对象进行审查。
  49、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进行登记的,是否应认定合同无效?
  答:有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进行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以合同未登记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适用

  50、著作权法四十五条第(一)项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著作权法四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是指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情况,应适用于侵犯发表权的案件。
  51、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在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第第(六)项?
  答:著作权法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其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能适用著作权法四十五条第(六)项。
  52、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五)项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著作权法四十六条第(五)项适用于侵犯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的情况,不能适用于侵犯录像作品著作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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