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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因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导演、编剧等的署名发生争议的,可以以制片人和在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上署名的导演、编剧等为被告。
  42、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予他人后,可以对侵犯该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担起诉讼吗?
  答: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仅是许可他人独占地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以许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以该方式使用作品的,仍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
  43、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对侵犯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吗?
  答: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与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4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谁可以和为原告起诉?
  答: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职务作品:(1)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被侵权,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2)署名权和其他权利被侵犯的,作者和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1)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单位均有权起诉;(2)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作为原告;(3)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两年后发生侵权的,作者作为原告。
  45、著作权人依据出版合同向出版单位追索稿酬的纠纷庆定什么案由?
  答:著作权人依据出版合同追索稿酬的,应定为出版合同纠纷。
  46、因侵犯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发生的纠纷,应如何确定案由?
  答:侵犯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应分别定为侵犯专有出版权、侵犯表演者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47、能否委托鉴定部门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剽窃等进行鉴定?
  答:著作权鉴定的对象应是属于事实本身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应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48、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是否需要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属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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