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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答: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所审理的是侵权之诉,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6、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支付报酬?
  答: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一月内支付报酬给著作权人。
  37、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哪种计算方法?
  答:可以采取下面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8、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主观过错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责令其停止侵害;在不给予补偿将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时,可以责令其从出版发行侵权物品所获利润中适当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
  39、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实施了侵犯卖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答: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侵犯该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一般不能要求经求赔偿,但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著作权人从专有使用权人处取得是版税情况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诉讼和审理 

  40、因出版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出版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对作者或授权者、出版者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或授权者和出版者均列为被告。只诉作者或授权者的,列作者、授权者为被告。只诉出版者的,列出版者为被告:但仅以出版者为被告无法查明出版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可以追加作者或授权者为被告,原告坚持只诉出版者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41、因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导演、编剧等署名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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