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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8、在什么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
  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的表演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录音制品是否可以复制发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录像制作者制作、复制、发行录像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
  29、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对使用作品是否享有专有使用权?
  答: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以及其他使用者对其使用的作品是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应通过合同约定。

侵权及其责任

  30、未经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但尚未发行,是否构成侵权?
  答:虽仅复制了他人作品,但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复制不是为了发行的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3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是否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答: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著作权人将其未发表作品发表后,发表权即行使完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的,不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32、如何认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答: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只是对作品作了一定的改动、删节,但这种改动、删节尚未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的程度,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就不能认定构成侵犯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33、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
  34、能否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该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35、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应否在诉讼中认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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