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是否有效?
答: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付酬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协作单位,也可以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4、版式、装帧设计产生什么权利?
答:版式设计,指由文字排列的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或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装帧设计,指开本、书脊、护封、装订形式等印刷物的外观设计。
版式、状帖设计的权利人对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使用的权利,不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是,在装帧设计中,插图和在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25、再现作品是否构成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的前提?
答: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必须以作品为对象,再现作品是构成
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前提。
26、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应在表演者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答: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除表演者与录音录像制作者另有约定的以外,录音录像制品应在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27、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区别吗?
答: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很大的区别。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拍摄的并通过(而不是电视播放)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则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结相关形象的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的区别主要是:录像作品的拍摄与电影一样,通常是在编剧的基础上,经过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剪辑、合成等独创性活动产生的,录像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所产生的是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