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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5、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其作品产生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答: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演绎作品。
  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故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著作权及其归属

  6、如何认定非法人单位?
  答:非法人单位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7、未经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临时为进行创作而组成的编委会等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
  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临时为创作组成的编委会是一类组织,不是非法人单位,这些团体组织、编委会创作的作品,由这些组织中参加创作的成员作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
  8、如何认定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答:作品完成后,如以表演、播放、出版、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作品在不特定人范围内公开的,即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应视为作品已经发表。所谓公之于众应理解为是一种状态,即作品处于不特定人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得知的状态,并不要求必须有人已经知晓的事实。
  9、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每个人的创作量的多少,创作的难易程序如何,只要是合作作者,都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著作权,包括如何行使署名权。所以,如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有约定,可按作者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只要在作品上署名了,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发生争议的,不予保护。
  作者以外的第三人未经许可,改变作者之间的署名顺序的,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10、合作作品作者之间就“主编”、“副主编”的署名提起诉讼的,应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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