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
一般规定
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答:独创性是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
答: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其次,
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
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
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
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因此,草稿、草图以及连载小说的一部分等,都应视为已创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