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
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36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
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一、为保护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房屋租赁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经营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指定。
四、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中一份协议送达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出租人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应当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