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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4修订)[失效]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车辆,有权扣留其行车执照、驾驶证以至车辆;对扣留的车辆,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五)实施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六)进行费源管理,建立征费车辆档案,实行年检制度;与公安、农机等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派驻人员掌握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在车辆检验工作中,核验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稽征机构可在必要的路段、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检查站。
  第八条 各级稽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人员编制,并从其所征费款中安排其工作经费。
  第九条 稽征人员应持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证件执行检查任务。稽征机构配置养路费稽查专用车。稽查专用车应配有专门标志、标牌,安装标志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 养路费征收和减免征收范围

  第十条 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公安牌证、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车牌证、应领而未领牌证)的机动车、挂车,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租赁给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收入的车辆;
  (三)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以及系统外的悬挂军队、武警号牌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八)享受暂免待遇单位超编的车辆;
  (九)除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另有规定外的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在限定范围内行驶的,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在市(镇)内(包括郊区,下同)行驶的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清洁车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洒水车;
  (二)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三)在市(镇)内行驶的城市道路养护部门的养路专用车;
  (四)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领有厂内号牌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第十二条 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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