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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外国籍的车辆,按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我省费额标准征收。”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重吨位核定,无标定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核定,其中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按每人座零点一吨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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