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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独立别墅或者住宅小区内独立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电梯更新资金专项用于电梯的更新及大修,电梯的日常维护应在电梯运行使用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当住宅交付使用满15年且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可使用维修资金本金,但最多不能超过维修资金本金的70%;若住宅交付使用未满15年,但损坏特别严重,迫切需要维修、加固的,经业主大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使用维修资金本金。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每年年初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报告,并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张榜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物业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维修资金的使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定后,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划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托管理的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中心核拨。
  突发性事件抢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先行维修,然后填写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同意后,报市物业管理中心划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并在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住宅楼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一幢住宅楼有两个以上门号的,一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二)物业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专户储存以及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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