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28日)修订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毛小平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
第四条 市、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房管、国土、工商、园林、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街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历史街区经市、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列为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