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注重发挥名、特、优教师示范和辐射作用。特级教师要做到“五有”,即:一有培养对象,相对固定1—3名青年教师作为传、帮、带的对象;二有教研课题,每年至少主持1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三有论文成果,每年至少有1篇研究性论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四有示范授课,每年至少2次在区县以上范围内开设示范课或专题学术讲座;五有网页展示,每年在特级教师网页上展示自己的教育教学业绩与研究成果。推行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绩效奖励制度,依据教育教学业绩与研究成果以及培养骨干教师的工作情况,实施奖励。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培养出1名或多名市级以上或区县级学科带头人,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在完成本校赋予的教育教学任务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市内全日制中小学跨校兼课或指导教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课时。
18、设立教育发展贡献奖和教学质量成果奖。对在国家或国际学术评比(交流)和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对在国家或国际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重大奖项学生的指导教师及所在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学校,给予奖励。
19、实施“教师优岗计划”。鼓励骨干教师在农村学校和普通学校任教。对在农村学校和普通学校任教工作量饱满、教育教学质量高、获得普遍好评的骨干教师,给予相对优厚的待遇或奖励。市学科教学带头人等市级以上优秀教学骨干教师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每月发放优岗津贴600元;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名教师在六城区省级实验小学、省级重点高中(或三星级)、省级重点职业学校以下中小学任教或在非六城区中小学任教,每月发放优岗津贴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共同负担。
六、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0、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区县级政府负有加强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中小学校(园)长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工作。
21、鼓励、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大力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建立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中小学支教一年以上经历者,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优先考虑。鼓励合格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学校任教。面向社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任教。每年组织千名农村教师参加市级培训。继续组织优秀教师“送教下乡”,培训、辅导乡村教师。积极开展全市范围内城乡校与校的“手拉手”帮扶活动,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与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