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形成改革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支持改革,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研究解决好商业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六、相关政策
(一)企业呆坏账处置政策。市属授权集团公司所属的企业改制,应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时,对历史遗留的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区属国有商业企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72号)精神,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定,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按零值计算;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并已取得法律文书符合坏账条件的,按零值计算,予以核销。对资产评估中核销的应收账款,该部分债权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建立备查账单独反映和督收,收回的账款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入,其中80%的收入用于结构调整,20%的收入作为奖励,发给具体承办催收人员。按此应收账款的处置原则,同时对企业3年以上和3年以内的应付款进行清理,对清理后不需要偿还的应付款应当进行核销,相应增加企业资产净值。
(二)企业资产转让收入财税政策。按照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商业企业资产整体转让收入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9号)执行。对整体转让出售资产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补偿费的特殊困难企业,其转让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企业整体转让出售资产,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交纳印花税,即转让方在办理资产转让销售时,暂缓交纳印花税,待依法解决职工工资、安置费等后,如有剩余资金,再交纳印花税。产权转让方的承受方仍应按规定交纳印花税;企业整体转让销售过程中,资产受让承购方安置出让销售方企业职工30%以上的,对其所受让或承购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销售免收房产买卖登记费,涉及的土地交易费、房产交易手续费、资产评估费等经营性收费,参照原国家计委等6部委《
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精神,给予减免照顾。
(三)对中小商业企业拍卖的价格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9号)的规定:整体出售,即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基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出售。出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向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所得出售净收益,应当作为本期损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