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到2007年, 全市有农业的区和各县都要建立并施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人口覆盖率达到70%以上,减轻农民因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精简高效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任组长,以卫生部门为牵头单位,财政、农业、民政、计划、教育、人事、计生、审计、药监等部门参加,负责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政府成立由卫生、 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区县合作医疗工作,包括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检查合作医疗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条 市和有农业的区及各县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工作,掌握工作进度和相关数据,协助解决合作医疗实施中的技术问题,及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席会议或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具体业务工作,建立本区县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审批合作医疗补助申请,发放合作医疗补助金。
人员编制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第十条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乡镇或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推动本乡镇、街道所辖各村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年度筹集乡镇、村和农民个人三方资金,及时交纳到所在区或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负责做好合作医疗的册证登记、基础底档管理及农民补助申请的初级审核工作。
实行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和暂时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也要设立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合作医疗基金,审批、发放合作医疗补助金,并定期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合作医疗办公室反馈工作情况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