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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实施《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1日实施了《天津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把备案审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保障和促进我市进一步改革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坚持谁制定、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制定含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资质、资格;涉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令第58号)的要求,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提出意见,由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制定机关领导签发施行。坚决纠正不经法制机构审核,不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直接由主管领导签发施行的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现象,严禁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对上位法或转发的上级政府、部门文件增加条件、增加环节、增加手续,严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边清理、边创设。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公布、检查、通报等制度,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工作法定化、规范化。
  三、切实加强备案工作队伍建设和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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