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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行住房补贴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年限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至1993年止。根据南宁市房改办、南宁市物价局(南价[2002]77号)文测定,无房户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7.2元/平方米;已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标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4.21元/平方米。
  工龄补贴计算公式:
  (一)无房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7.2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4.21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部分。
  九、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凡有售房款的单位,首先从售房款中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售房款不足或没有售房款的单位,按如下途径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列支;
  (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拆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单位需用售房款作为住房补贴时,首先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附上《无房产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由区直房改办按核定的人数和金额,从单位结存的售房款中划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没有或者已用完售房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直房改办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补贴预算。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住房补贴的资金用款计划,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审核后安排预算和拨款。
  十一、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一)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公积金,由区直房改办资金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职工购、建、大修理、承租住房时,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
  十二、住房补贴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二)凡199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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