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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一方按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购房一方未达到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已购房,但未能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房价的职工。
  四、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
  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金额占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
  (二)根据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确定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系数为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调整,按新的系数执行。
  六、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及计算公式
  (一)200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总额X住房补贴系数5%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5%×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
  (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1)N(上标),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七、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机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三)企业应按国家政策核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计发。
  八、住房补贴的工龄补贴确定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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