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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本级政府在接到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交通、建设、铁道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管理站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医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建设及城市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通知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合理设置救助管理工作机构。
  根据救助管理站的设站原则和我区实际,各地级市应当设立救助管理站,地处交通枢纽、县城人口较多、经济较发达,或重点旅游城市,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也可设立救助管理站。对需要且有条件新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建设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管理站后,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要进行改造和完善,尚无基础设施的要抓紧立项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
  (二)适当增加救助管理人员编制。
  从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是改革收容遣送时期的权力和管理为现行救助管理的责任和服务。随着救助管理工作对人文性的管理服务要求越来越高,救助管理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和人力保障。为此,各地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救助管理站的人员编制,以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工作人员每天接触的流浪乞讨人员为特殊群体,随时面临传染病的威胁,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可参照其他特殊职业发给一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部门商自治区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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