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各区域间要加强协作,做好接送工作:
1.地级市内各县(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县级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县级救助管理站接回。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由县(市)民政局履行救助管理站的接送职责。
2.各地级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民政局将受助人员护送至地级市救助管理站(地级市间毗邻的县、市可直接对口接送),再通知流出地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或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直接接回。
3.本自治区流入外省需要接回的受助人员,按属地接回的原则,由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后,通知其户籍地所属的市级救助管理站接回,亦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直接接回。
4.外省流入我区的受助人员确需接送的,由县(市)救助管理站护送至市级救助管理站(或邻近担负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再由市级救助管理站护送至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民政厅通知流出地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到我区接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自治区内接回受助人员时发生的费用,采取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负担的办法,受助人员的返家费用由流入地负担,到流入地接回受助人员而发生的工作人员的费用,由流出地负担;跨省接回受助人员的费用,由流出地市一级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每年末根据各承担跨省接送任务的救助管理站实际支付的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接回受助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五)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结合,做好受助人员安置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安置机制,做好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流出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受助人员,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防止其再发生流浪乞讨行为。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教育并责令其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把抚养和赡养对象推给社会、推给政府,对遗弃抚养和赡养对象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无劳动能力的人员,已查清户籍所在地,但无家可归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