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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三)分类管理,文明服务。
  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建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地方送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救助管理站对在站期间的受助人员,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思想。受助人员在站期间不得昼出夜归,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对个别受助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的规章制度,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破坏救助设施,毁坏、盗窃公私财物,无理取闹、扰乱救助秩序,救助管理站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应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站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定点医院,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进行救治。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中有关使用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要求,填写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受助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政府负担。
  (四)加强救助协作,使受助人员及时返回。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失后应尽快离站,受助人员一次受助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要避免重复救助,6个月内,同一人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受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并履行离站手续。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对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站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乘车(船)凭证,应做出不能转卖、退票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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