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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桂政发[2004]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以维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将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坚持规范管理,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住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智残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救助管理站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二)规范救助程序,及时提供救助。
  求助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应向救助管理站如实提供个人情况,按救助管理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经甄别、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提供救助。
  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患有传染病或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先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待病情得到控制符合入站条件后,再入站接受其他内容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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