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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对全市食品安全负有综合监管责任,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查处。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作用,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有关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切实履行好市政府赋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责。
  (二)落实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和被许可的食品生产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资格、食源性疾患以及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食品添加剂、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座商;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和食盐加工、销售行业的监督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初审和监督执法;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游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幼儿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要明确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要加强对街道、乡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四)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食品安全管理状况不好的区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监管责任。
  五、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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